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謝春安
謝秋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柏江間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
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計新臺幣(下同)793萬8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9409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