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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游孟潘
被 告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伍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部分:
㈠、原告主張: 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不法侵權行為意思,自民國105年5月間起至107年3月間止,佯稱認識任職於愛馬仕公司之同學,得以較低價格取得愛馬仕精品包,轉售後可獲得高額利潤,而以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詐騙方式,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原告,表示可代購愛馬仕精品包,並已找好轉售之買家,致原告信以為真而依被告指示匯款或交付現金。
被告又以附表編號至所示之詐騙方式,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原告佯稱須支付佣金、速件處理費、紅包、貨運公司稅金、手續費等款項始能取得所代購之精品包,致原告陷於錯誤,悉依被告指示於附表編號至所示時間,將如附表編號至所示金額,分別自原告所申設之大眾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轉帳匯款,或分別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分行或○○分行,臨櫃以現金存入訴外人甲○○申設之中國信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5年6月27日交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予被告。
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交付精品包未果,被告復拒絕退款,至此原告始知受騙,致受有2,659萬5,000元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59萬5,000元及自110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不法侵權行為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刑事案卷所附原告手寫之購買包款及匯款紀錄、兩造間LINE的聊天紀錄文件檔列印、LINE對話紀錄擷圖、微信對話紀錄、兩造與「女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與「Janett Yu」間往來電子郵件、原告與「Janett Yu」間往來電子郵件、兩造間往來電子郵件、三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原告之大眾銀行帳戶存摺內外頁影本、合庫銀行帳戶號存摺內外頁影本、中國信託存提款交易憑證、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參見臺灣士林地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640號(下稱偵3640號)卷一第22-47、56-68、99-756頁、偵3640號卷二第15-5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663號卷第88-1-95、97、99-111、113、127、143-145、159-185頁、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8年度易字第1870號(下稱1870號)卷一第119至219、221-283、285-287、293-295、297-309、311、313、317頁、1870號卷二第21-27頁、1870號卷三第29-59、61-71、73-131、133-137、141、143、145、165-177、191-197頁】等件為證,核閱屬實,而被告已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向原告佯稱有管道可代購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精品包,且已覓妥買家,轉售可獲高額利潤,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㈠至所示時間,以匯款或交付現金之之方式,交付附表編號㈠至所示金額與被告;
嗣被告又以自己名義或冒稱為第三人「Janett」寄送電子郵件與原告,佯以佣金、速件處理費、紅包、手續費、稅金等名義,要求原告支付附表編號至所示之金額,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至所示時間,以匯款或現金存入銀行帳戶之方式,交付附表編號至所示金額與被告。
原告因被告不法詐欺之侵權行為,而受有2,659萬5,000元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2,659萬5,000元,自屬有據。
㈢、惟原告曾持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2,000萬元、500萬元之本票各1紙(下稱系爭本票),向臺中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794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再於108年4月12日持系爭本票裁定向臺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42053號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查封被告住所地如指封切結書及照片所示之皮包及飾品(下稱系爭查封物),經送請鑑定後,執行法院於109年4月24日以底價224萬4,400元拍賣系爭查封物,因無人應買,嗣原告表明願以底價承受系爭查封物,並以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抵繳價金,有拍賣動產筆錄附於系爭執行程序卷宗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程序卷宗核閱屬實,原告既已因承受價值224萬4,400元之系爭查封物而部分受償,就該部分發生清償之效力,該部分之債權即歸消滅,經扣除後,原告尚餘之債權為2,435萬0,60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435萬0,6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至原告主張於109年4月24日以價值224萬4,400元之系爭查封物受償部分,應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云云。
惟按民法第323條所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係指先抵充已發生之利息而言,本件原告所受損害,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係自110年2月20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然原告於109年4月24日以價值224萬4,400元之爭查封物受償時,尚無法定遲延利息產生,自無可抵充,而應直接抵充原本,原告此部分主張,尚有誤會,附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35萬0,6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2月20日(見本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卷第2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又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而本院於本件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必要訴訟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不法侵權之詐騙手法 付款時間、金額 付款方式 ㈠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1個柏金鱷魚包,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33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5月13日、103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㈡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2個凱莉鱷魚包,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40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5月16日、148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㈢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1個柏金鱷魚包、2個小康牛皮包,且已有買家「Joan」、「美嘉」願以330 萬元及11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5月20日、139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㈣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有管道可購得2個小康牛皮包,且買家「美嘉」願以154萬元追加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5月23日、36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㈤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2個小康牛皮包,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14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5月27日、36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㈥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4個小康牛皮包,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308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6月1日、36萬元、36萬元(共2筆)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㈦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先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喜瑪拉雅鱷魚包,且已有買家「美嘉」願以700 萬元購買,惟需先預付訂金予「Janett」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75萬元。
再接續向游孟潘佯稱其已先幫游孟潘代為支付喜馬拉雅鱷魚包尾款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提領現金40萬元交付予李宜蓁。
⒈105年6月15日、75萬元 ⒉105年6月27日、40萬元 ⒈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⒉游孟潘提領現金交付予李宜蓁。
㈧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3個柏金鱷魚包,且包包漲價了,市場需求變高,要先預購,已有買家「Joan」願付訂金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7月1日、309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㈨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1個凱莉鱷魚包,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20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7月5日、65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㈩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7個小康包,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54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7月12日、160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2個柏麗鱷魚包及1個小康鱷魚包,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635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7月18日、175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4個柏金包和1個小康鱷魚包,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68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7月25日、168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在16萬歐元權限內可大量購買包包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用以購買14個小康鱷魚包及1個小康牛皮包。
105年7月26日、508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保留4 萬歐元可訂購包包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用以購買2個小康鱷魚包。
105年7月28日、70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還有3萬歐元額度可訂購包包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用以購買3個小康鱷魚包。
105年8月10日、105萬元 游孟潘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2個柏金鴕鳥包,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48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9月5日、103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其同學「Janett」可代購1個柏金鴕鳥包,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23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9月9日、45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先向游孟潘佯稱需補足附表編號七購買喜馬拉雅鱷魚包之尾款,嗣發現尾款早已補足,游孟潘遂改指定購買2個柏金牛皮包,李宜蓁再佯稱已有買家「Joan」願以18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再接續向游孟潘佯稱需補足附購買2個柏金牛皮包之尾款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05年11月2日、75萬元 ⒉105年11月15日、8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向游孟潘佯稱投資愛馬仕包能轉賣獲取利潤,欲與游孟潘合資購買10個林帝包,每人支付5個林帝包之金額,且已有買家「Joan」願以260萬元購買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5年12 月13日、44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游孟潘需支付佣金予其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6年11 月27日、50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游孟潘需支付佣金予其同事「Kelly Chen」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4日、15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其同事「Kelly Chen 」要求20萬佣金,游孟潘需再補匯5萬元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13日、5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會計共有3人,要求游孟潘支付其中2人佣金,李宜蓁願幫游孟潘支付另1人之佣金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18日、6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其同事「Kelly Chen 」要求再支付10萬佣金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5日、10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其會計團隊要求再付10萬佣金云云,經游孟潘討價還價後改為6萬元,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9日、6萬元 游孟潘大眾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為了要偽造郵件以利作業,游孟潘需支付其2,000歐元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2日、7萬5,000元 游孟潘元大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李宜蓁先前代游孟潘支付佣金20萬元,要求游孟潘支付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匯款10萬元。
107年1月4日、10萬元 游孟潘元大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李宜蓁先前代游孟潘支付佣金20萬元,要求游孟潘支付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再匯款10萬元。
107年1月5日、10萬元 游孟潘元大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李宜蓁先前代游孟潘支付佣金3,000歐元,要求游孟潘支付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8日、10萬5,000元 游孟潘至中國信託銀行台中分行以現金存入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李宜蓁先前代游孟潘支付佣金7,000歐元,要求游孟潘支付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10日、15萬元 游孟潘元大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游孟潘需支付2,000歐元作為速件處理費,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11日、7萬2,000元 游孟潘至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以現金存入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游孟潘需支付1,000歐元作為其老闆之紅包,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12日、3萬6,000元 游孟潘至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以現金存入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游孟潘需支付3,000歐元作為貨運公司之稅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15日、10萬8,000元 游孟潘至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以現金存入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冒稱為「Janett」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辦公室經理要求支付1,500歐元處理費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月19日、5萬4,000元 游孟潘元大銀行帳戶匯款至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李宜蓁基於不法侵權之詐欺犯意,寄發電子郵件聯絡游孟潘,佯稱「Janett」要求手續費,游孟潘需支付其中之3萬5,000元云云,致游孟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3月23日、3萬5,000元 游孟潘至中國信託銀行台中分行以現金存入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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