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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陳良愷即農庭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等事件,關於下列事項仍有尚待調查之處:㈠就上訴人之代償請求部分,其金額之計算及遲延利息部分,㈡被上訴人於原審反訴請求返還定金部分,其遲延利息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計付,或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按年息3%計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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