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陳年文
送達代收人 余佳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秀雄
陳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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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雪
陳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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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松
林雪花
陳玉芳
陳素榕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程(兼後一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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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加被 告 陳廷印
陳右宗
被 上訴 人 鄭振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鄭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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