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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15號
上 訴 人張雅婷住○○縣○○市○○路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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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訴訟代理人張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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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訴 訟代理 人張右人律師
複代理人張豐守律師
張淑琪律師
被上訴人張光職
訴 訟代理 人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陳德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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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部分為第二次通知),並將繕本逕寄對造,如未遵期辦理者,應自行承擔訴訟上不利認定之風險(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277條、第344條、第345條...),特此裁定:
壹、被上訴人張光職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一、坐落○○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甲地)、同段0000建號建物(門牌中正路0000號,下稱甲屋,與甲地合稱甲房地)自民國92年起迄今,全部租賃契約歷年來之承租人、租期、租額各為何?並提出全部租賃契約影本供參。
二、坐落○○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乙地)、同段000建號建物(門牌國華路000號,下稱乙屋,與乙地合稱乙房地)自87年起迄今,全部租賃契約歷年來之承租人、租期、租額各為何?並提出全部租賃契約影本。
三、對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歷年來已收取下述甲、乙屋租金,有何意見?
貳、上訴人張育瑄、張雅婷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113年1月30日辯論要旨狀提及:被上訴人已收取甲屋租金新臺幣(下同)427萬5,000元(自92年起至110年止),並已收取乙屋464萬4,000元(自89年起至110年止),依法得擴張請求15年不當得利,究係何意?
二、參以被上訴人抵銷抗辯數額遠逾上訴人請求數額,再佐以本
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似有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
用,另訴主張似無實益,則上訴人之真意是否擴張訴之聲
明?如是,應敘明擴張後請求數額及計算式,並依法補繳足
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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