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上易,519,2023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張皓喆
兼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齡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6,408元(計算式詳參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強制換頁==========
附表:被上訴人陳美齡(即原審原告)所有土地應有部分與價值地號 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公告現值(元) 96,000×44=4,224,000 96,000×81=7,776,000 96,000×31=2,976,000 96,000×107=10,272,000 96,000×115=11,040,000 96,000×87=8,352,000 96,000×92=8,832,000 96,000×46=4,416,000 96,000×286=27,456,000 96,000×90=8,640,000 96,000×40=3,840,000 96,000×19=1,824,000 96,000×32=3,072,000 持分(○/18690) 00 00 00 00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持分價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6,328 計算式 4,224,000×28/18690=6,328 11,649 4,458 807,910 16,539 12,512 13,231 6,616 41,133 12,944 5,753 2,733 4,602 陳美齡上開13筆土地應有部分價值合計為94萬6,408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350元。
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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