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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徐振基
徐仁興
邱肇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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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俊傑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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