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上更一,61,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李政信    住○○縣○○市○○路○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上  訴  人  李麗雲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財產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7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後,上訴人李政信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李政信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5萬4968元。
李政信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萬548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李政信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877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惟同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1條亦規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於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不適用之。

本院前審於111年3月15日以109年度上字第644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上訴人李政信補繳歷審裁判費(見最高法院卷99至102頁),依上開規定,本院並不受前審裁定之拘束,仍得依職權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又提起民事訴訟與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復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第一頁正,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李政信起訴主張:兩造於84年1月27日簽立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買賣契約),由伊向李麗雲購買坐落○○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嗣合併為同段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並於買賣契約第13條、第14條約定兩造於系爭土地合資興建公寓(已興建完成為○○縣○○鎮○○街000巷00號0至0樓、00號0至0樓房屋,下各稱00號、00號房屋,合稱系爭公寓),由李麗雲提供系爭土地辦理建築融資貸款,由伊、李麗雲依序取得00號、00號房屋(下稱系爭合資契約)。

系爭公寓已於88年5月17日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合資目的事業完成,應行清算,惟因兩造無從選任清算人或協同清算等情。

爰請求就合資契約為裁判結算,並依結果求為判命:李麗雲移轉00號房屋之所有權予伊。

經原審判決駁回李政信上開之訴,李政信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除上訴聲明請求李麗雲移轉登記00號房屋所有權,並主張本件應受分析之合資財產,除系爭公寓外,並應包括系爭公寓之法定孳息即李麗雲出租系爭公寓所得之租金,於清算合資財產時應併為結算,於本院追加起訴:李麗雲應給付伊1604萬0048元(即自90年9月起至000年00月間出租所得租金總額3716萬8900元,扣除李政信尚應給付之建築款後,所得餘額之半數,詳本院卷四第113至115頁),及自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關於李政信於本院前審主張倘認合資契約尚未清算完結,則追加備位之訴,依合資契約及合夥規定,求為判命:㈠李麗雲協同清算合夥財產,㈡李麗雲因合夥結算後,給付李政信之金額於李麗雲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李麗雲給付範圍聲明部分,已於本院112年2月23日撤回起訴,參本院卷一204頁;

另李政信主張兩造共同經營出租系爭公寓成立合夥關係而為請求部分,經本院前審第二頁駁回李政信之附帶上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李政信之上訴確定)。

經查:㈠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下稱估價規則)第12條規定,建物現值係以「建物重建價格」扣除「建物累積折舊額」,且各建物單價,應以不同主體構造種類之建物標準單價為準,並參考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設計及建築物設備等酌予增減計算,其簡化之計算公式為{建物現值=建物單價×〈1-(年折舊率×經歷年數)〉×建物面積},可知估價規則所定公式,係將建物各種條件綜合評估後再計算建物現值。

鑑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系統,現查無與系爭00號房屋條件相當之建物之交易資料,亦無評定現值資料可茲審酌,上開公式應可據為計算系爭00號房屋之客觀現值。

茲系爭00號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之五層樓建物,各樓層面積連同屋突及梯間合計為410.6平方公尺(詳附表一),於李政信108年9月12日起訴時,折舊年數為20年(參原審卷第159頁房屋稅籍證明書),而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以下之擬定單價為每平方公尺9000元至2萬1500元(參本院卷四第117頁南投縣地價調查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兩造均同意以上開單價區間擇中計算(本院卷四第93頁),故以每平方公尺1萬5250元(計算式:9,000+21,5002=15,250)為計算基準。

又鋼筋混凝土造之房屋耐用年數為60年,折舊率為1%(參本院卷四第119頁南投縣各類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

據此計算系爭00號房屋之現值為500萬9320元{計算式:15,250(元/㎡)×〈1-(1%×20)〉×410.6㎡=5,009,320元}。

㈡至於李政信原請求李麗雲協同清算合夥經營出租系爭公寓之財產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按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之規定應以165萬元計。

故李政信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65萬9320元(500萬9320元+165萬元=665萬9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934元,其僅繳納2萬5057元第三頁(見原審卷第14頁、最高法院卷第67頁),尚應補繳4萬1877元(6萬6934元-2萬5057元=4萬1877元)。

㈢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所稱以一訴附帶請求者,係指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1號裁定意旨)。

查李政信既主張本件應受分析之合資財產,除系爭公寓外,並應包括李麗雲自90年9月起出租系爭公寓所得之租金,於清算合資財產時應併為結算,故追加請求李麗雲給付1604萬0048元本息,則兩者間無主從或依附關係,勝敗又非必屬一致,即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加計李政信追加請求李麗雲給付1604萬0048元,本件更審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5萬4968元(500萬9320元+1604萬0048元=2105萬4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5992元。

李政信僅繳納5萬0505元(見本院前審卷第33頁、第199頁、最高法院卷第69頁),尚應補繳裁判費24萬5487元(29萬5992元-5萬0505=24萬5487元)。

㈣至李麗雲上訴請求判決廢棄原審判命其協同李政信就兩造共同出資之系爭公寓辦理清算,其上訴利益價額不能核定,應以165萬元計之,李麗雲已如數繳納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本院前審卷第35頁),自毋庸補繳,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李政信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187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4萬5487元。

茲限李政信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即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第四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一:(本表按建物登記謄本製作,詳原審卷第207至227頁)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 鎮 市

○段
地  號
○  ○縣
○ ○ 鎮
○  ○
00000

 000000
0○○0
○段00000地號土地於86年9月併入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用途、主
要建材及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0000
○○縣○○鎮
○○街000巷00
號0樓
○○縣○○鎮
○○段00000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倉庫
1層    64.33
總面積 64.33
全    部
共有部分0000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0000
○○縣○○鎮
○○街000巷00
號0樓
○○縣○○鎮
○○段00000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倉庫
2層    65.76
總面積 65.76
附屬建物陽台5.18
全    部
共有部分0000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0000
○○縣○○鎮
○○街000巷00
號0樓
○○縣○○鎮
○○段00000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倉庫
3層65.76
總面積 65.76
附屬建物陽台5.18
全    部
共有部分0000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0000
○○縣○○鎮
○○街000巷00
號0樓
○○縣○○鎮
○○段00000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倉庫
4層    65.76
總面積 65.76
附屬建物陽台5.18
全    部
共有部分0000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0000
○○縣○○鎮
○○街000巷00
號0樓
○○縣○○鎮
○○段00000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倉庫
5層65.76
總面積 65.76
附屬建物陽台5.18
全    部
共有部分0000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0000
○○縣○○鎮
○○街000巷
00○00號0至0

○○縣○○鎮
○○段00000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梯間
1層    20.14
2層    17.48
3層    17.48
4層    17.48
5層    17.48
屋頂突出物34.96
總面積125.02
10分之5
410.6(各樓層面積按權利範圍加總)
第五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