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陳聰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聰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裁判費60,9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限未繳者,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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