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再,4,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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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李友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盛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4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9萬2,387元,應徵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限未繳者,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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