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6號
再審原告 黃仲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柯岐儒等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萬67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