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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審原告 許政薰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返還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1,7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6,1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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