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勞聲,9,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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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周金德
相 對 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前揭規定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是聲請人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尚須經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本件依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乃屬職業災害事實,其主張之事實若果為真,則其請求相對人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之規定為補償,即非無據,從而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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