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何盈慧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上國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5,362,020元(計算式:1,500,001元+3,862,019元=5,362,020元),應徵裁判費81,2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