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家上,72,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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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楊健偉

楊祐瑄
上列聲請人因楊伊鋒與米子美、徐桂英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於原審以民國109年6月15日聲請狀,聲請參加訴訟以輔助黃伊鋒,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各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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