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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賴琮勝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律師
莊國禧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賴姵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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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部分為第二次通知),並將繕本逕寄對造,如未遵期辦理者,應自行承擔訴訟上不利認定之風險(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277條...),特此裁定:
一、賴琮勝應陳報或補正事項:㈠○○○自95年6月10日起至110年6月10日止,各年度有無工作?每月收入?名下有無財產?財產總值?與何人同住於何地?住居房屋係何人所有?所憑證據方法為何?㈡○○○自何時起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給付(國民年金、勞保年金...)?前開受扶養期間每月各領取若干元?所憑證據方法為何? ㈢代墊○○○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36萬5,957元(代墊期間自95年6月10日起至110年6月10日止),如何計算?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彰化縣各年度生活消費支出明細表。
㈣○○○自95年6月10日起至110年6月10日止,無法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所憑證據方法?㈤○○○何時取得坐落○○縣○村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855.5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4000分之1275)?其分割前價值逾323萬元(見本院卷三第231頁),此土地自用或出租?若出租,出租起迄期間及每月租金為何?為何仍無法維持生活?所憑證據方法為何? ㈥○○○於前開土地上有無房屋?若有,門牌號碼、構造、層次、面積為何?自用或出租?若出租,出租起迄期間及每月租金為何?所憑證據方法為何? ㈦賴琮勝自95年6月10日起至110年6月10日止,各年度工作、職業、收入及財產價值為何?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㈧○○○前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93年11月22日起至 111年6月9日止;
見本院卷三第247頁),自95年6月10日起至110年6月10日止,各年度工作、職業、收入及財產價值為何?所憑證據方法為何? ㈨○○○於其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亦負扶養義務,其扶養順序與賴琮勝、賴姵予同(民法第1116條之1參照),仍請求賴姵予分擔2分之1扶養費之依據為何?㈩本件代墊○○○扶養費之全部單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0號裁定已否確定?何時確定?
二、賴姵予應陳報或補正事項:㈠張玉鶯自94年12月1日起至108年10月11日止,各年度有無工作?每月收入?名下有無財產?財產總值?與何人同住於何地?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所憑證據方法為何? ㈡張玉鶯歷年來名下有房地產、存款、投資、壽險準備金、利息及股利收入等,似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見本院卷三第275-288頁),仍主張張玉鶯無法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所憑證據方法為何?㈢代墊賴張玉鶯之扶養費131萬3,955元(代墊期間自94年12月1日起至108年10月11日止),如何計算?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彰化縣各年度生活消費支出明細表。
㈣本件代墊張玉鶯扶養費之全部單據。
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0號裁定已否確定?何時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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