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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邱林秀雲
上開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玫里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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