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人即上 黃智偉
訴人 黃彩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相對人即被
上 訴 人 賴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即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7號確定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7號確定判決原本與正本中,有關「…上訴人黃智偉、黃彩紋給付逾新臺幣664萬747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黃智偉、黃彩紋給付逾新臺幣656萬747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確定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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