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陳金榮 住○○市○區○○路0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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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上訴 人 林福源
林德旺
林寶春
林昱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陳金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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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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