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重上,251,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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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51號
上訴人振坤宮設○○市○里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楊寶義  
訴訟代理人陳銘傑律師
被上訴人江麗珠  
劉明池  
趙淑媛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劉明照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廖凱玟  
被上訴人劉明結  
林龍水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上訴人賴緯庭  
訴訟代理人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被上訴人趙春年(國內公示送達)
0000000000000000
陳永昌  
陳世豐  
陳晉杰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陳長裕  
被上訴人蘇淑貞(即林永隆承當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何麗鈴(即林永隆承當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就共有人相互間找補金額之方式仍有疑義,尚有再函詢鑑定機關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黃綵君
法官 吳崇道
法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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