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重上,266,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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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盧廉淞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美螢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克剛
兼法定代理人 黃泰清
宋定玉
被 上訴 人 黃克崴
上4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反訴備位主張:其因處理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之委任事務,支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必要費用,用以清償銀行貸款(已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提前清償完畢,見原審卷一第129頁),與系爭房地於同年月22日、同日、109年5月29日設定最高限額180萬元、240萬元、180萬元抵押權登記(見原審卷一第23至41頁),申請銀行貸款間,是否有關?又上訴人主張之其餘23萬4972元(298萬0000-000萬-35萬)部分,是否屬其因處理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之委任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見本院卷一第424頁、原審卷二第32頁)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3年3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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