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2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張涵蓁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
相 對 人
即 上訴 人 多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菁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羅詩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第一(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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