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上,240,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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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周士傑
被上訴人 陳曼綾

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傑氏塔羅企業社之負責人,領有職業塔羅占卜證書,從事占卜工作多年,並在各社群平台刊登塔羅牌廣告。

被上訴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伊諮詢後,同意購買伊提出之諮詢方案,而於111年2月20日、21日各支付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19萬6000元與伊,共計支付20萬8000元。

伊於收受上開費用後,陸續回覆被上訴人提出之問題,顯見伊已開始提供服務。

然被上訴人於111年2月22日即向伊申請退費,伊未與拒絕,詎被上訴人因兩造對退費比例爭執不下,竟以化名「A讀者」投書媒體,致三立新聞網以『被女友甩找「挽回專家」遭騙20萬』為標題對伊為不實之新聞報導,內文記載包含「結果對方不願退費」、「警方也告知該匯款帳號先前就曾被凍結4次」、「似乎也有其他受害者報案」等字眼,且於伊照片下方記載:「大傑老師」時常分享透過「魔法」挽回感情等「神蹟」等語(下稱系爭新聞報導),營造伊為爭議很多、涉犯多起詐欺案件之形象。

又被上訴人以伊拒絕退費為由,對伊提起詐欺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757號(下稱系爭偵查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惟迄今透過搜尋「Js塔羅」、「大傑老師」、「塔羅、詐騙」等關鍵字,仍可於網路連結系爭新聞報導,造成客戶陸續向伊要求退費、同業攻擊、網路訕笑等負面影響,致伊商譽、信用受損,精神上遭受莫大痛苦,且有回復名譽之必要。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伊非財產上之損害20萬元,並公開刊登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及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應於「Instagram」、「Facebook」網站,以公開方式刊登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且不得自行刪除。

㈣、被上訴人應於「Instagram」、「Facebook」網站,以公開方式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示內容,且不得自行刪除。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前瀏覽上訴人於社群網站所經營之「Js塔羅-感情挽回專家-專治復合&加速交往」粉絲專頁,而向上訴人購買1萬2000元之感情諮詢服務、及單價9萬8000元之手鍊2組,並於111年2月20日、21日,共計匯款20萬8000元予上訴人。

詎伊嗣向上訴人要求退款時,上訴人卻以退款會遭反噬、網站已言明無法退款、上訴人帳戶遭凍結、手鍊為贈品無法退款等各式理由,阻止伊退費,伊始向記者請求報導上訴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所述內容均屬真實。

再者,系爭新聞報導並非伊所撰寫,亦未揭露上訴人或「Js塔羅」之本名,且在足以辨識上訴人身分處,均以馬賽克模糊處理,顯見系爭新聞報導僅係向消費大眾揭露本件消費爭議,伊向媒體投書,並非意在損及上訴人名譽。

又上訴人所為與大眾消費權益相關,而涉及公共利益,系爭新聞報導所為係屬可受公評之評論,伊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且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

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

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準此,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又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查,被上訴人因見上訴人於社群網站上刊登「Js塔羅-感情挽回專家-專治復合&加速交往」粉絲專頁,於000年0月間諮詢上訴人後,於111年2月20日匯款1萬2000元、同年月21日匯款19萬6000元,共計支付20萬8000元與上訴人;

被上訴人於翌日(22日)向上訴人要求退費。

嗣被上訴人化名「A讀者」向媒體投訴,經三立新聞網製作系爭新聞報導;

另被上訴人因認遭上訴人詐欺,而向臺中地檢署提起系爭偵查案件之告訴,嗣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兩造LINE對話紀錄、三立新聞網報導、系爭偵查案件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見系爭偵查案件卷宗【下稱偵查卷】第41頁、43頁、原審卷第19至23頁、25至31頁、85至111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偵查案件卷宗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媒體投書,致三立新聞網為『被女友甩找「挽回專家」遭騙20萬』之標題,內文記載「結果對方不願退費」、「警方也告知該匯款帳號先前就曾被凍結4次」、「似乎也有其他受害者報案」等不實之系爭新聞報導,企圖營造上訴人爭議很多,涉及多起詐欺案件之形象,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1、系爭新聞報導係記者○○○報導(見原審卷第19頁),並非被上訴人所撰擬,系爭新聞報導所採擇之標題、內文、對話截圖及照片等,應非被上訴人所為。

此觀被上訴人向系爭新聞報導記者陳稱:「我可以先看一次您寫的再報導嗎?」,經記者回以:「這個我可能也沒辦法答應您,但我可以在新聞露出後立刻將連結回貼給您」等語(見原審卷第116頁被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即可為佐,則上訴人主張系爭新聞報導用字遣詞將其妖魔化、故意放上上訴人影片截圖,且未公開完整對話紀錄、報導內容斷章取義等節,均難認係被上訴人所為。

又系爭新聞報導雖係被上訴人訴諸媒體,並提供三立新聞網記者其與上訴人間之對話訊息等相關資料而作成。

觀之兩造對話記錄,被上訴人於111年2月19日於上訴人粉絲專頁發言,向上訴人說明其與女友交往過程、發生爭執、疑似有第三者,並希望能與女友復合等語,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示:「高階復合10萬元;

療癒魔法一組3萬元;

自我意識儀式6萬元;

感情諮詢1.2萬元;

手鍊9.8萬元加速挽回、牽繫緣分;

手鍊9.8萬元加強改善自身的不安、增加同理心、降低自我意識,共39.8萬元」;

被上訴人於同年月21日向上訴人表示:伊只能給20萬元,可以先做前面3樣,然後手鍊到了伊會再補足;

上訴人復表示:水晶手鍊其實才是線上最強回饋;

手鍊製作時間1個禮拜,包括加持時間,你看要先額度用手鍊?療癒那些要3天製作,看你要先手鍊還是療癒那些;

被上訴人則表示:「手鍊比較強就先手鍊,那我今天是先匯19.6萬」,被上訴人於111年2月20日網路轉帳1萬2000元,復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9分臨櫃匯款19萬6000元,有上開對話紀錄及轉帳及匯款記錄在卷可明(見原審卷第81至100頁、偵查卷第41頁、43頁)。

嗣被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1分許,詢問上訴人手鍊何時收到;

上訴人回覆製作需要3至7天,並問被上訴人:「另外是今天匯款其他部分嗎?」被上訴人回答:「我想先收到手鍊再做其他可以嗎」,上訴人表示:「你沒有一起搭配,效果是有限的,要買復合方案,才有買手鍊的資格,你答應都要買,老師才先幫你製作。

不曉得你為何會認為自己有時間可以拖」等語,之後被上訴人即表示「那我能不能不買了」、「請把錢退給我」;

上訴人則回以:「那是根據你的資料做的,已經開始了,而且網站上面也有提到不能退,另外你做出這個決定,有這個念頭,將會導致你的感情被反噬,可能無法跟他在一起了」、「撇開網站上有寫那些東西是贈品,我們是賣諮詢服務…那你覺得感情被反噬這個是故意嚇唬你的嗎?曾經真的有人反悔結果受到很嚴重的後果…」、「如果你真的非得要退款,那要按照網站的規範,老師上面寫得很清楚」、「如果要退費的話,帳號要先解凍才能拿出錢來,目前錢都卡在裡面了,要與你先在警局和解、做筆錄,說明是消費糾紛,這樣你也比較快拿到錢,不然按照原先你先報案的流程,可能會拖半年以上的程序,甚至你還要來台中開庭」、「如果你堅持拿到錢才寫和解書的話,你一定要拿到錢才願意寫和解書,那就按照網站流程退費,只能退百分之30,在你付款前你也有看過網站流程才同意付款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05頁至第111頁)。

2、則依兩造間對話紀錄可知,上訴人一開始並未言明被上訴人須購買復合方案才有買手鍊的資格,而是將諮詢服務、復合、儀式、手鍊等均分別標價,已讓一般消費者相信該等項目係可分別購買。

而於被上訴人表示伊只有20萬元,並想先做復合、療癒、儀式時,上訴人則又稱手鍊是最強的;

待被上訴人決定要先做手鍊,並匯入款項,上訴人復要求被上訴人要支付其他部分款項,並改稱要買復合方案才有買手鍊的資格等語,顯然與其先前向被上訴人說明服務內容不符。

而上訴人說詞前後不一之情,亦足讓包括被上訴人在內之一般消費者有上訴人說法不實及受騙之感。

再者,於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退費後,上訴人先表示不能退費,再稱退費將導致被上訴人感情被反噬;

後改稱需先簽立和解書讓上訴人帳戶解除警示才能退費,最終始表示可退3成費用等語,均使人感受上訴人係故意以各種說法阻止其退費,實際上不願退費(迄今尚未退費,見本院卷第113頁)。

復衡以被上訴人願花費高額向上訴人購買方案,可見其亟欲挽回女友感情之心情,而於其要求退費時,上訴人卻以退費將致其感情被反噬,可能無法與女友在一起等語回應,顯係利用被上訴人恐懼與女友感情無法挽回之心理,阻止被上訴人退費。

則由上情觀之,被上訴人主觀上認其遭受上訴人詐騙,進而向臺中地檢署對上訴人提起詐欺告訴,並將其與上訴人接洽過程及感受詐騙等情訴諸媒體即三立新聞網,由三立新聞網記者作成以『被女友甩找「挽回專家」遭騙20萬』為標題之系爭新聞報導,即非全然無所本。

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雖以上訴人並非拒不退款,而係要以網站上規範比例退費,難認上訴人主觀上有何詐欺犯意或不法所有意圖,而與詐欺罪之構成要間有間,而就系爭偵查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見原審卷第25頁至第31頁)。

然上訴人是否構成詐欺罪,與被上訴人訴諸媒體乙節有無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乃屬二事,尚不得逕以上訴人未經檢察官提起詐欺公訴,即認被上訴人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事實。

3、另參諸被上訴人與記者之對話內容,被上訴人係將其在網站上看到上訴人廣告後,向上訴人諮詢、購買方案及要求退費遭上訴人藉詞刁難等過程告知記者;

另記者問被上訴人:「目前警方的回應以及從開始諮詢到要求退款分別是幾月到幾月?」,被上訴人說:「警方說他的帳號有被鎖過四次」…「今天報警的」、「之前他有被別人凍結過四次」、「今天我再去凍結」等語(見原審卷第128至130頁)。

而查,訴外人○○○、○○○前以上訴人於社群軟體上佯稱收費後能線上算命,於收款後即失去聯繫、網頁照片非上訴人本人等情,分別向臺中地檢署提起詐欺告訴,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係買賣糾紛,及上訴人已與該2人和解等情,以107年度偵字第34812號、108年度偵字第503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另上訴人因向訴外人○○佯稱可投資外匯金額商品獲利及須支付共同經營之超神準塔羅企業社租金等語,致○○陷於錯誤而支付款項,上訴人所涉詐欺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號判決上訴人犯詐欺罪,並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諭知緩刑2年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11至220頁)。

則系爭新聞報導記載:「結果對方不願退費」、「警方也告知該匯款帳號先前就曾被凍結4次」、「似乎也有其他受害者報案」,顯非虛構。

另上訴人張貼之粉絲專頁即已記載:「超越佛牌、法術、煙共的強力挽回效果。

幫超過三千對情侶復合、交往,解決過各種棘手問題:出軌、婚姻、封鎖、單戀等」(見原審卷第81頁),則系爭新聞報導在上訴人照片下方記載:「大傑老師」時常分享透過「魔法」挽回感情等「神蹟」等語,亦非偏離現實。

另依據被上訴人提出之Dcard網頁,亦有部分網友分享渠等找「大傑老師」塔羅算命之經驗,表示:「花5000元,最後封鎖,跟老師說完只傳了一個貼圖回覆我…」;

「跟原po提醒一下,不要傻傻參加什麼復合儀式哦顆顆」、「然後歡迎受害者站出來,我們來防這個詐騙混入塔羅版」(見原審卷第153至155頁)。

足見系爭新聞報導記載:「無論Dcard還是其他網路論壇,都有不少網友談論遭其詐騙的經歷,不過大多數詐騙金額都是3千至6千不等,且最後都不了了之,提醒民眾,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匯款前應三思,多做功課,才能避免上當」等語,亦非無據。

是以,綜觀上訴人粉絲專頁、被上訴人提出兩造對話紀錄、Dcard網頁、被上訴人報案紀錄及上訴人所涉前述另案詐欺案件等情,已足認被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新聞報導所載之內容為真實,因而訴諸三立新聞網之媒體,依前揭說明,已難認被上訴人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事。

此外,上訴人對外經營塔羅牌占卜事業,被上訴人因認遭到詐騙,而將其與上訴人間所生之消費爭議告知新聞記者,堪認其所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且係就自身認知,對爭執之事實發表評論,而無證據顯示有對新聞記者為虛偽不實之陳述。

故縱使系爭新聞報導內容造成上訴人主觀上感受不悅,仍不能認定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亦不能使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落實憲法關於言論自由權利之人權保障。

㈣、基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訴諸媒體,由三立新聞網所做成之系爭新聞報導,其標題及內容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失,及請求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均屬無據。

另上訴人於起訴狀所援引之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194條等規定,係就僱用人連帶責任及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上訴人本案主張之法律關係無涉,自無理由,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⑴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被上訴人於「Instagram」、「Facebook」網站刊登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且不得自行刪除;

⑶被上訴人應於「Instagram」、「Facebook」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且不得自行刪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道歉啟示 本人陳曼綾於民國000年0月間與周士傑即JS塔羅發生爭執,明知雙方間僅為消費糾紛,仍於000年0月00日投書三立新聞網導致三立記者以錯誤之資料為不實之報導,對周士傑與JS塔羅造成傷害,本人在此鄭重道歉,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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