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中科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
上 訴 人 名園運動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彬文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追 加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
訴訟代理人 林宗毅
程湘琪
追 加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玲誼
追 加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純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請求追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人主張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在訴訟進行中執行程序已終結者,如該第三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款、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自不能不將其訴駁回(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823號民事判決先例參照)。
二、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與第三人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深耕公司)間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0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台糖公司聲請就深耕公司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拆屋還地事件)可退還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8,906,478元為強制執行,並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下合稱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等3人)聲請併案執行深耕公司所欠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費用(111年度司執助字第4614號)。
臺中地院於112年1月18日依111年12月5日制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見110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影卷11-16頁)實行分配,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等3人依序分得新臺幣(下同)984,125元、3,678,323元、80,325元,臺中地院並於112年3月1日各將前述金額支付予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等3人,有系爭分配表、臺中地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可憑(見110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影卷19-20頁),故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等3人之執行程序己終結,中科水世界公司等2人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自無庸再將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等3人追加為被告,是此部分追加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