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廖家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王朝璋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陸明陽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施竣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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