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李筱婷 住○○市○區○○街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陳虹羽律師
被上訴人 李育真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胡伯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棋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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