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幾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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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明峰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被上訴人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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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三維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關於兩造爭議之訴外人陳許秀鳳登記取得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建號房屋之歷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3年3月2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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