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張慶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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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上訴 人 葉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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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因據被上訴人提出與主債務人所簽立之合約書,被上訴人已同意主債務人緩期、分期清償,此涉及上訴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之範圍,尚有待確認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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