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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20號
上訴人劉紹禎
訴訟代理人張格明律師
被上訴人劉紹鈞
劉紹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主張依兩造間之協議而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125萬6032元,因上訴人主張協議內容尚有欠明瞭之處,致影響兩造依協議內容而應進行結算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及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全部(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00○0號)之價值找補差額多寡,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5日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鄭舜元
法官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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