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泉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李惠玲
訴訟代理人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何玉婷
賴冠中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劉彥德
訴訟代理人王一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當事人請求移付調解,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故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謝說容
法 官杭起鶴
法 官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