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秀英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李州勳
李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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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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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毛林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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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上訴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原名: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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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余承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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