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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李淼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顏清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臺灣臺中地法院所為111年度訴字第32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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