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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鍾瑜
李瑞慈
被 上訴人 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羽隆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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