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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豐容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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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沛容
送達代收人 劉寶美 住○○市○區市○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雨倫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7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057元(本訴35萬2,755元+反訴38萬4,302元=73萬7,057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6,285元(見本院卷一第61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75元。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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