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上易,267,2024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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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黃文華   
被上訴人    黃新松  
            賴香芹(即黃寶忠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曾華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其中關於「編號806-16」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804-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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