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上訴人汪秀英住南投縣○○鄉○○村○○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何國榮律師
被 上訴 人田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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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惠仁(兼張茂南、張秋霞、張秋月、田茂修之承當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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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吳承祐律師
被 上訴 人田惠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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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秀春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張豈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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