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上易,402,202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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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宗芷琦即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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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上訴人 陳漢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



原第三項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部分,則移列為第四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捌」部分,業已載明「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之意旨,惟「主文」欄漏未諭知應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部分而有顯然之錯誤,應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

,原第三項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部分,則移列為第四項。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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