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宗芷琦即宗麗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上訴人 陳漢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
。
原第三項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部分,則移列為第四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捌」部分,業已載明「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之意旨,惟「主文」欄漏未諭知應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部分而有顯然之錯誤,應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
,原第三項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部分,則移列為第四項。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