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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歐亞先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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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鈺琳
被上訴人 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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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學信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瑞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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