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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侯志成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
複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榮林
黃林阿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因上訴人主張兩造爭議之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混凝土路面部分,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拆除完畢一節,因未經被上訴人表示意見,而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3年4月11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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