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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鐘文均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上訴人 李宗政
夏慧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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