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上易,54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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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陳志烽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上訴人 賴武郎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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