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陳志烽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上訴人 賴武郎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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