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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巫鴻銘 住○○市○○區○○○街0號
訴訟代理人 簡嘉瑩律師
被 上訴人 巫正山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 上訴人 巫德清
陳國欽
許人升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 ○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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