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上易,574,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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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7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岳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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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景贊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筱苓
訴訟代理人 鄭酞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林裕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貞操權事件,因兩造當事人有調解意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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