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黃金發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黃秀美
被上訴人 李怡珣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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