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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二字第53號
上訴人林汝聰住○○市○○區○○路0000號
參加人林竑宇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 人洪玉珍
參加人林國棟
訴訟代理人陳保源律師
被 上訴 人祭祀公業林欽
0000000000000000
兼
法定代理人林煌城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王有民律師
複 代理 人曾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因依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民事答辯狀及言詞辯論意旨狀之陳述,其是否否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有共同承擔祭祀之事實,尚有不明;且被上訴人就所辯林煌城於民國106年間即經過半數派下員出具同意書同意選任為管理人乙節,亦未具體陳明該選任合同行為發生效力之日期為何,自有再予闡明釐清被上訴人真意、並使兩造就此為充分辯論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郭妙俐
法官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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