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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何榕庭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塗銷登記作廢及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2年6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駁回在案。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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