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家上,10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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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07號
上訴人甲○○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謝宜成律師
被 上訴 人乙○○  
訴訟代理人陳盈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吳美蒼
法 官郭妙俐
法 官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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