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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甲○○ 住○○縣○○鎮○○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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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被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3月21日結婚,斯時被上訴人適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被上訴人於103年取得博士學位返國,上訴人任職於新北○○醫院擔任住院醫師工作,兩造始同居生活於新北市。
惟自103年7月因被上訴人謀得臺中市○○大學○○系助理教授之教職而遷至臺中市居住,上訴人仍任職於新北市,自斯時起兩造處於分居之狀態。
之後被上訴人因工作關係長期居住於臺中市,上訴人則分別於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及花蓮縣醫院任職,兩造因工作地點不同,長期處於分居狀態,自104年起一年僅見面2至3次,均在外面咖啡廳小聚半小時至一小時,平日鮮少交流互動,無法分享彼此生活及感受,感情日漸生疏,溝通產生隔閡,兩造關係漸行漸遠。
兩造自105年起已多次討論是否協議離婚,惟上訴人多次於約好辦理離婚時間又藉故拖延。
兩造分居8年期間並無任何善意互動,所有聯繫均爲討論離婚事宜,兩造無法互信互愛互諒,無法共同保持婚姻生活之圓滿與幸福,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准兩造離婚。
對於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抗辯:兩造自85年6月高中時期開始交往,至100年3月21日結婚時已有長達10幾年之感情基礎及交往過程;
103年7月被上訴人前往○○大學就職並居住於臺中市,兩造雖未同居生活,但每日皆會透過通訊軟體Skype聊天分享生活。
惟自104年7月中旬被上訴人開始拒絕與上訴人聯繫見面,被上訴人雖拒絕與上訴人聯繫見面,上訴人仍持續邀約被上訴人見面,上訴人每次與被上訴人見面時,均希盼能多聆聽被上訴人敘述其生活情形。
被上訴人於109年農曆年後便拒絕與上訴人見面,上訴人仍持續聯繫冀盼得到被上訴人回應。
上訴人從未放棄兩造婚姻,數年來每日從未間斷地以簡訊或Skype向被上訴人問候早安。
上訴人一再表達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尚難僅憑被上訴人單方面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即認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判准兩造離婚,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74頁):㈠兩造於100年3月21日結婚,並辦理結婚登記。
㈡兩造未生育子女。
㈢兩造自104年7月14日分居迄今。
㈣原審卷第95頁的簡訊形式上真正不爭執,發訊人為上訴人。
㈤原審卷第97至107頁的簡訊形式上真正不爭執,簡訊的內容日期是000年00月間。
四、本院判斷:㈠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緣於74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
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自由,皆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於夫妻就婚姻之存續或解消意思不一致時,可能發生基本權之衝突,亦即保障一方請求裁判離婚之權利,勢必同時連帶影響他方之維持婚姻自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而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2項規定自明。
揆其文義,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並不以雙方之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
是法院對於「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之離婚請求,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主張兩造自104年7月14日迄今長期分居甚少見面互動,一年見面不會超過2至3次,每次見面大約半小時至一小時,兩造若有碰面都是討論離婚事宜等情;
上訴人對於兩造自104年7月14日分居迄今之事實並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辯稱伊會每日以簡訊或Skype問候被上訴人,伊與被上訴人約一季碰面1次,因為伊工作很忙,都是伊從花蓮回來中部與被上訴人見面,見面時間約1小時云云。
經查,上訴人抗辯分居期間每日均固定以簡訊或Skype向被上訴人問候早安,固提出簡訊及Skype對話紀錄爲證(見原審卷第119至221頁、229至241頁)。
惟觀諸上訴人提出之簡訊及Skype對話紀錄可知,上訴人固於每日發出「老婆早安」之訊息,被上訴人均未回應而與上訴人有所互動,兩造除附表所示討論離婚事宜之對話內容外,上訴人亦無提出兩造其餘對話或互動之證據,足認上訴人主張兩造分居期間除討論離婚事宜外鮮少溝通互動,堪可採信。
參之被上訴人主張兩造自104年7月14日之後一年見面不會超過2至3次,每次見面大約半小時至一小時;
上訴人亦自承兩造分居後與被上訴人約一季見面1次,見面時間約一小時,則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每年見面次數屈指可數,每次見面時間至多一小時等情,亦可認定。
兩造自104年7月14日起因工作關係分居兩地,長期未共同生活,除上訴人每日固定問候被上訴人早安外,並無互相關心或分享生活之對話,足認兩造皆未圖改善彼此關係,而放任夫妻感情日趨冷淡生疏。
㈢被上訴人主張兩造自105年起多次討論協議離婚事宜,惟上訴人反覆不定,多次約好辦理離婚又藉故拖延等情,提出上訴人於106年3月23日所發簡訊及兩造於111年11月9日、10日之簡訊對話記錄爲證(見原審卷第95至107頁)。
上訴人自陳被上訴人最早向其表達離婚意願時間係000年0月間(見本院卷第76頁);
而上訴人曾於106年3月23日發送簡訊予被上訴人表示「不然就4/25辦離婚!」(見原審卷第95頁)。
又兩造於111年11月9日、10日以簡訊討論離婚事宜(詳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觀諸兩造之對話內容,被上訴人表示會先將離婚協議書寄予上訴人觀看,希望上訴人於000年0月間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上訴人則表示待收到離婚協議書與律師硏究後再進行討論,另表示因工作關係無法於000年0月間配合辦理離婚登記等情。
由上可知,兩造自105年起即就離婚事宜進行討論,迄至被上訴人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兩造因長期分居致漸行漸遠,縱有聯繫亦係爲離婚事宜爲溝通討論,夫妻感情實已蕩然無存。
㈣本院審酌兩造分居長達8年,期間幾無互動,感情盡失,致令婚姻關係有名無實,堪認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應屬可採,上訴人抗辯兩造婚姻尚未達於無法回復之狀態云云,容非足取。
再者,上開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已持續達相當期間,上訴人雖表示不願離婚,然兩造各自因工作關係分居兩地,雙方均未有修復關係之積極作為,應認兩造就長期分居幾無互動之婚姻破裂原因均有責任。
揆之前揭說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離婚,當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111年 11月 09日 被上訴人:你專科醫師考試結束了吧,我想約時間簽離婚書, 如果你不肯簽,我會開始法律程序,你想一想, 告知有空見面的時間。
上訴人:這兩個月很忙,也還沒空仔細想,一月再約吧。
十二月幾乎每週末都有課程@@ 今年農曆春節早,不然約一月初聊聊吧! 111年 11月 10日 上訴人:老婆早安。
被上訴人:一月初可以,再告訴我時間,已經拿了戶政事務所 的離婚協議書,我會簽名蓋章,兩位證人(我爸媽) 也會寫好。
謝謝你願意見面,但是我實在不知道還有什麼可以 談,2015年分居至今,你一拖再拖,再過七年,你 也不會有時間想。
上訴人:我這幾年想了不少,也一直沒真的有其他對象。
但就一月初見面談開吧! 被上訴人:這段期間我會與台中的律師諮詢會談,如果一月初 你還是拖,不願意協議離婚,我會請律師採取步驟 。
我知道你的戶籍地址和現居地址,任何法律文件 寄給你,恐怕很難視而不見吧,希望我們不用走到 那一步。
上訴人:隨你和你家人吧。
被上訴人:離婚協議書的兩位證人和你本人都需要簽名蓋章, 好像也需要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如果可以 ,我希望一月初見面時你能告知下一次有空的時間 。
我家人早就很少過問,已經七年了,你爸媽還管 嗎,他們應該都只想看到落幕,你想想吧。
上訴人:之後大概要六七月吧,很忙。
被上訴人:我知道你很忙,但也認爲你到了六、七月又有其他 藉口。
我建議,我先寄我這方面處理好的離婚協議 書給你,一月初見面,約上班日,直接到戶政事務 所辦理。
不然,我會請律師開始該做的事情。
我都 付錢請他了,有什麼好等到六、七月。
上訴人:次專科本來就很忙,最快只能五月中以後。
被上訴人:1.一月初直接戶政所見面,辦理手續。
2.律師寄存證信函或開庭協議通知書給你。
上訴人:每週末都是研討會或值班。
你可以先寄協議通知書,一月初約吧。
被上訴人:週末你忙你的,戶政所沒上班啊。
上訴人:我沒假可以上班日,所以才說約六七月我年休時。
爲了上課補休用完了@@ 五月年休要協調換假,應該很難。
被上訴人:週間請一天假好了,沒那麼難,如果你口口聲聲堅持 六、七月,那一月不用見面,我叫律師開始步驟,有 了法律文件,有出庭責任,可以請假,要不要到。
上訴人:我真的沒假,也真的七月底年休可以上班日,你不 信可以問我們科秘書,你先把協議書寄給我也找律 師朋友硏究一下吧。
可能會拜託常上電視的那個律師黃帝穎幫忙看看, 你總可以別一直打擾我上班了吧。
被上訴人:離婚協議書寄到花蓮的地址嗎?請自便找律師諮詢 。
另外,剛剛問了戶政所,全台灣戶政所都可以辦 理,不需要戶籍地。
上訴人:○○花蓮各寄一份吧,以免寄丟。
被上訴人:寄出後跟你說,你和你的律師沒有異議的話,我配 合你,去花蓮辦理,過程大約半小時。
上訴人:我得上班啊,一月初見面談談內容,之後我有假時吧。
或者你元旦連假來花蓮約我非值班日先談內容也可 ,我1/2沒彈性放假,十二月底再跟你12/31還1/1方 便吧。
資深住院醫師很難隨便請假,你急就週末來聊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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