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林詠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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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泓盤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
被 上訴人 林美慧
林育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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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茲因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兩者法律概念意義有所不同,違反特留分者固爲立遺囑人,侵害特留分者係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二者主體並不相同」、「所謂繼承人知悉特留分權因遺贈或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 ,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本件就上開事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林泓盤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明陳報下列事項:㈠林詠龍何時知悉林泓盤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遺產辦理遺囑繼承登記?㈡林泓盤就附表編號7至11所示遺產是否已取得股權或提領款項?林詠龍於何時知悉?㈢附表編號8至11所示林瑞連名下帳戶帳號爲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被繼承人林連瑞之遺產明細:
編號 財 產 所 在 核定價額 備 註 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843,947元 103年11月17日辦理遺囑繼承登記 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426,462元 同上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471,306元 同上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8,597,172元 同上 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1,269,740元 同上 6 臺中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1,645,000元 同上 7 復勝興業有限公司340萬股份 3,463,580元 8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存款 787元 9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存款 8元 10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存款 93元 11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存款 467元 合計 36,718,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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