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家上,163,20240815,3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163號上訴人乙○○住○○縣○○鄉○○村○○街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周仲鼎律師複代理人廖宜溱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劉雅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家事法庭 法官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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